六、关于复试形式与内容
复试满分为100分。复试考核需综合评判考生的外语应用能力、学业基础、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具体比例如下:
1. 外语考试占复试成绩的20%。
2. 业务知识和能力考核占复试成绩的40%。
采用面试、笔试、上机、实验、模拟课题申报等多种形式对考生个人的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的研究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进行综合评判。
3. 代表性研究成果(含学位论文)占复试成绩的40%。
考生参加复试时必须递交2011年以来的科研成果(论文成果、著作成果、科研项目、获奖成果)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生已答辩者的论文和论文评议结果,未答辩者的论文初稿以及开题报告和详细提纲)等能表明本人学业水平、科研能力或工作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好一式三份科研成果统计表,统计表见附件二。
七、计分方法及录取原则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生统一入学考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
综合分=(入学统一考试总分/3)×50%+复试成绩×50%。
各专业根据考生综合分的排序,在专业录取额定数内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及有关复试材料一并报学院,经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研究生院。
八、我院将按学校的相关要求接收调剂复试生:必须是上线生源富余的专业调往缺少生源的专业,并且须专业相近且招生目录中所列的考试科目相容。申请调剂的考生需向学院提交申请调剂书面报告,并经有关调出、调入专业协商同意。其中:
1. 我院教育学科调剂的基本原则是:首先在本学院二级学科内调剂;其次可在一级学科内相关专业间调剂。除此之外,不能调剂。
2. 因考试科目不相容,教育史学科的上线生只能在本二级学科内调剂。
3. 各学科专业均不接受外校调剂生。
九、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破格复试申请由学校统一审核,未经审核同意,未上线考生一律不得复试录取。
十、以优秀成绩完成课程学习的在读硕士生,在通过科研能力、培养潜力的综合考核后,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符合《教育学院硕博连读申请与审核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可申请硕博连读。未经学院审核同意,不得参加复试。
十一、关于资格审查
1. 考生(含报考科学学位考生、专业学位考生)来学院参加复试时,必须提供研究生院的《资格审查表》,并提供身份证、前置学位证书或学生证,研究生和本科生期间的成绩单等。资格审查要求详见附件三。
2.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考生资格证明审查办法:由我院按《2014年教育博士专业学位(Ed.D)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要求执行,即“一般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暂不招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考生来学院参加复试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和相关职称、职务证明、前置学位证书,研究生和本科生期间的成绩单等),两份由副高职以上专家分别填写的专家推荐书(可下载PDF版本,附件七)详见附件四。
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十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对口支援高校教师计划的招考录取计划均按学校要求执行,考生需签订协议书。
十三、博士生收费标准
1.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和浙江省物价部门的核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2.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收费标准:根据浙价费备[2010]1号文件,浙江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程学费定为10万元/生。建议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两次缴纳,每次5万元/生,第一次须在入学报到时缴纳,第二次须在入学一年内缴纳。
十四、体检要求:学校规定考生在复试前必须先行参加浙江大学校医院体检,详见附件五。
十五、关于调档政审
由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和政审。要重点加强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经政审合格者,方可录取;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除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等专项计划外,2014年我院不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科学博士学位,拟录取考生全部档案调入学校(其中原在职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辞职及停薪证明)方能正式录取。
十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育学院。